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及学校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范围。
(一)各单位内部已无使用需求,但仍具使用价值,且暂时无法调剂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等;
(二)经资产使用单位鉴定、资产管理处复核,确认没有使用价值,须予以报废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视机等通用设备,及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三)经学校批准,每年集中购买的用于更新和应急配置的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
(四)其他适宜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二、公物仓资产的存放。
公物仓资产实物管理分为分散存放和集中存放两种模式。单批次数量较多、体量或重量过大,无法搬运或搬运费用不经济的,实行分散存放,调剂或处置前仍由原使用单位妥善保管;其他情况由学校设立专用仓库或集中空间,实行集中存放。
各资产使用单位及时审核本单位各类资产使用状态,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资产纳入学校公物仓管理,保管分散存放的公物仓资产。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集中存放仓库的建设和管理,满足集中存放需求,安排专人负责仓库管理,确保资产账账相符、账实一致。
三、出入公物仓流程。
(一)各单位申请将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的,须提交公物仓资产入仓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情况决定集中存放或分散存放。确定为集中存放的应打印集中存放对应物品清单,办理交接手续并将资产管理系统中存放地点改为集中存放的地点。
(二)各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填写设备、家具调拨单或者应急配置单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调整完账目后再实物出库。
(三)为全校阶段性工作组建的临时机构,以及各类评估、巡视、审计、督查工作需要配备的通用办公设备一般按借用管理,借用时需明确借用事由、期限。借用一般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应做特殊说明。借用资产不做账目变动。
四、各资产使用单位应牢固树立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意识,主动将闲置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对应纳入公物仓管理,而不主动申请纳入,造成资产长期闲置浪费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本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至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