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关于印发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潍坊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潍坊学院
2017年1月10日
潍坊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借贷资金采购以及学校资产的出租出借等招标活动,除涉密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家具、材料、食品、图书、教材、药品、用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拆除、安装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管理、安保、维保、印刷、中介服务等。
具体项目的归类以《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准。
第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单位”是指学校内设中层机构,下同)应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
第六条 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并经学校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七条 学校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
第八条 凡纳入《目录》和《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应按政府集中采购办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限额标准以山东省年度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小额修缮工程类项目单项工程预算以及其他项目单件(批次)或年度同类项目采购预算总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实行学校集中采购。
第十条 《目录》以外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5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实行部门自行采购,由项目单位自主负责确定施工方或供应商。工程费用或报价,由项目单位通过自主谈判确定或按有关规定要求由审计定案确定。
教学、科研实验中需要的部分实验材料由使用单位或课题主持人负责论证、购买、验收、结算。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七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集中采购分为学校自主采购和委托代理采购。学校自主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委托代理采购由学校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等实施代理采购。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
使用(建设)单位对照年度《目录》要求,提前申报采购预算;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报学校研究审批后,由财务处填报政府采购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建设工程以及货物、服务等学校集中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由使用(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使用(建设)单位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审批,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部门自行采购项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应急建设及重大特殊项目的实施,由使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审批执行。
第五章 招标流程
第二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流程:
(一)采购项目获得立项批准后,由使用(建设)单位提供项目采购需求,填写《潍坊学院招标审批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招标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后,组织拟订招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或由学校自行采购;
(三)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学校采购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负责实施招标活动。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采购人代表,负责现场监督评标过程;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使用(建设)单位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五)使用(建设)单位负责合同的执行;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流程:
(一)采购项目获得批准后,由使用(建设)单位提供项目采购需求,填写《潍坊学院招标审批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招标采购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后,组织拟订招标文件,进行招标;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使用(建设)单位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四)使用(建设)单位负责合同的执行;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资产出租项目招标流程:
(一)利用学校资源吸引社会投资和资产出租项目由管理使用单位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审批;
(二)项目获得批准后,由管理使用单位提供项目招标需求,填写《潍坊学院招标审批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招标申请;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后,组织拟订招标文件,进行招标;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管理使用单位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五)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合同的执行。
特殊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处可直接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审批后,按程序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上级批文有明确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施委托采购招标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文件归档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采购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管理使用(建设)单位与中标方或者成交供应商磋商拟定具体合同内容。
第三十条 拟签订的采购合同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加盖学校相应的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必要时授权委托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人员签署委托授权范围内合同。
第三十二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将项目采购过程的记录及相关文件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所有参与采购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依法接受上级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监督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六条 凡应进行学校统一集中采购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学校统一集中采购的,学校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照要求,严格遵守评标现场公布的评标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泄漏评标内容或评标人员对标书的评审情况等,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会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规、上级文件以及地方政府规定不一致或冲突的,以后者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潍坊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潍院政字〔2014〕63号)同时废止。